《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21 14:39:13
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要求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烟大校字〔2007〕3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实施,并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确定,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仪器设备每年维修费不低于该仪器设备购置费的6%。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过论证并一次性购买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技部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公共课基础教学实验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人员负责该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大型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设备所属单位书面提出维修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六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分清责任,按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按合同直接与供货方联系,由供货方派技术人员保修。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因故障符合维修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维修流程实施维修,费用从大型设备维修费中支出;属消耗性购买零配件或者需要更新换代零配件的,应从各单位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程序:
1.使用单位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下同)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维修论证方案及经费预算,使用单位、学院分别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申请材料送设备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管理科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对拟维修设备实地考察论证,符合维修条件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维修方。
3.实施维修。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维修,具体由设备管理科组织。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强,须由生产厂家负责维修的项目,设备管理科负责维修过程监督;由特约维修技术人员维修的项目,由国资管理科与设备管理科共同负责维修过程监督,使用单位给予配合并做好设备维修记录。
4.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填写《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施工验收单》(见附件2),国资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5.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盖章,财务结账,维修记录及相关资料归档。无特殊情况维修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该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验收资料。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使用过程中,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烟台大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烟大校字〔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
2.烟台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施工单(见下载专栏)